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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3-18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党委或者团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10个月。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8-12个月。学生按《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我校普通本科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根据所受处分等级,扣除相应的操行分数,具体为:警告扣1分;严重警告扣3分;记过扣7分;留校察看扣15分;

(四)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按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纪律处分学生,处分期限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所得操行加分与操行扣分相等的,可以提前解除,但处分期限不能低于6个月或8个月(含6个月或8个月);毕业班学生毕业前6个月以内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生表现对处分期限进行相应缩短。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院内人员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受到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查禁书刊、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学生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设备的;

3.盗取试卷或试题的;

4.考试作弊2次及以上的;

5.组织作弊或有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对于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各学院要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学务处审核,按有关程序发文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组织、参与和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的;在餐厅就餐完毕不将餐具端到指定地点,经劝阻无效的;翻越围墙、窗户等不宜攀越之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抽烟、喝酒的;从宿舍和教室等房屋窗户往下抛扔杂物倒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凡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可以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学校禁用电器或其它易燃物,在宿舍或楼道内焚烧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规劝仍不改者或导致学生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寝室内务脏乱,经书面通告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抽烟、喝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接待亲友者,在宿舍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办住宿手续,而擅自进住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弄虚作假的;

(三)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书面告知所在学院、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学务处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等信息的;

(四)对学校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

(七)伪造、涂改、转借学生证、校徽等证明或者证件行为的;

(八)在实习期间,违犯学校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九)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

(十)侮辱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相关的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七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其中,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校主管校长签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给予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务处负责执行,其中给予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执行;有关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保卫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填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学校有关部门。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填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被告知或者公告后10日内向其所在学院作出陈述和申辩,未在10日内向其所在学院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校申诉委员会研究并作出结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笔录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 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印发,视具体情况决定公布范围;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一并送交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以及送达或者公告情况的有关笔录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可以在申诉期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者公告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院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学生,可根据《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处分呈报表、申诉复查结论分别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书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本实施细则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原《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奖惩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解释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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