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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136期]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6日  浏览次数:次  新闻作者:王敏华  摄影:  来自:校刊社    责任编辑:

     一 、 协 议 书 的 性 质

  《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 简 称 “ 协 议 书 ” ) 是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制 定 的 、 专 门 用 于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书 面 文 件 。 协 议 书 具 有 证 明 达 成 同 意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毕 业 生 之 间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作 用 , 同 时 也 用 于 办 理 就 业 报 到 手 续 。

  二 、 协 议 书 的 有 效 性

  协 议 书 由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发 放 , 每 位 毕 业 生 一 套 , 一 套 含 三 联 。 不 得 转 让 他 人 使 用 , 不 得 更 改 其 内 容 , 不 得 重 复 领 取 。 协 议 书 是 证 明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协 议 关 系 的 唯 一 有 效 材 料 , 一 经 签 订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改 变 。 协 议 书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两 年 择 业 期 内 有 效 , 逾 期 作 废。

  三 、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毕 业 生 在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之 前 , 应 充 分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情 况 , 并 征 求 家 庭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 慎 重 决 策 , 切 忌 盲 目 从 事 。

  协 议 书 应 按 规 定 签 订, 三 联 应 统 一 复 写 , 不 得 分 别 填 写 , 三 联 内 容 应 完 全 一 致 , 学 校 、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应 各 执 协 议 书 上 注 明 的 属 于 自 己 的 一 联 , 否 则 , 学 校 可 以 不 予 认 可 。

  协 议 书 签 订 手 续 应 完 备 , 否 则 无 法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 协 议 书 上 除 去 用 人 单 位 盖 章 以 外 , 一 般 还 应 有 上 级 主 管 人 事 部 门 盖 章 , 这 些 手 续 大 多 数 由 用 人 单 位 代 为 办 理 , 也 有 的 需 要 毕 业 生 个 人 办 理 , 具 体 情 况 应 向 用 人 单 位 或 用 人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详 细 询 问 。 一 些 城 市 , 如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等 , 对 录 用 毕业 生 具 有 严 格 的 条 件 限 制 ,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到 这 些 地 方 求 职 应 事 先 了 解 清 楚 。

  到 部 队 就 业 的 直 接 由 部 队 政 治 部 门 盖 章 即 可 , 也 可 按 照 部 队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在 河 南 省 内 , 到 省 直厅 局 所 属 单 位 , 应 由 厅 局 人 事 处 盖 章 ; 到 省 直 无 主 管 部 门 的 应 到 人 事 代 理 部 门 办 理 代 理 手 续; 到 地 级 市 的 , 应 由 地 级 市 人 事 局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 到 县 或 县 级 市 就 业 的 , 应 由 县或 县 级 市 人 事 局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达 成 的 其 他 重 要 协 议 , 尤 其 是 关 系 到 毕 业 生 切 身 利 益 的 内 容 应 尽 可 能 书 写 到 协 议 书 中 。 同 时 ,要 认 真 审 核 和 仔 细 推 敲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否 合 理 ; 要 审 查 清 楚 协 议 书 本 身 以 外 是 否 有 补 充 协 议 , 并 审 查 清 楚 其 内 容 。

  四 、 协 议 书 的 补 办

  未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出 现 污 损 、 书 写 错 误 等 情 况 , 三 联 齐 全 的 可 以 向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 待 批 准 后 予以 补 办 。

  已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 出 现 污 损 、 书 写 错 误 等 情 况 , 在 征 得 所 签 用 人 单 位 的 书 面 同 意 , 在 不 改 变 协 议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向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 就 业 中 心 审 核 属 实 , 并 将 协 议 内 容 记 录 后 , 可 予 以 补 办。

  三 联 全 部 丢 失 的 协 议 书 原 则 上 不 予 补 发 。

  三 联 中 有 部 分 丢 失 ,需 由 毕 业 生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以 补 发 。

  五 、 违 约

  用 人 单 位 在 协 议 书 上 盖 章 或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签 字 后 协 议 即 视 为 生 效 , 原 则 上 即 不 予 更 改 。

  有 特 殊 原 因 , 且 用 人 单 位 书 面 同 意 或 已 签 三 页 协 议 全 部 要 回 , 由 毕 业 生 提 出 申 请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经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批 准 后 可 以 解 除 原 协 议 补 办 新 的 协 议 书 。

  用 人 单 位 无 书 面 同 意 结 束 协 议 证 明 或 三 联 协 议 书 不 能 全 部 要 回 的 , 不 予 补 办 新 的 协 议 书 。

  六 、 其 他

  毕 业 生 若 报 考 研 究 生, 在 签 协 议 时 应 向 用 人 单 位 说 明 。 在 协 议 书 中 就 考 研 问 题 有 特 别 约 定 的 , 按 约 定 办 理 ; 在 协 议 书 中 就 考 研 问 题 无 特 别 约 定 的 , 若 毕 业 生 考 取 研 究 生 , 所 签 协 议 视 为 自 动 解 除 , 但 毕 业 生 须 尽 快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协 议 书 签 订 后 应 及 时 交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 逾 期 不 交 的 将 视 为 作 废 , 取 消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的 资 格 。

  七 、 劳 动 合 同 的 性 质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书 面 协 议 。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两 者 有 较 大 的 相 似 性 , 但 更 多 地 表 现 为 较 大 的 差 异 。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者 的 性 质 不 同 、 订 立 时 间 段 不 同 、规 定 的 内 容 不 同 等 。

  八 、 毕 业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方 面

  用 人 单 位 主 体 资 格 合 法 。 指 用 人 单 位 须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依 法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和 其 他 相 应 的 业 务 , 享 有 法 律 赋 予 的 用 人 资 格 或 能 力 。

  合 同 内 容 合 法 。 主 要 指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如 《 劳 动 法 》 第 二 十 一 条 明 确 规 定 : “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 在 这 里,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 就 是 法 律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违 背 了 强 制 性 法 律 规 定 的 合 同 是 无 效 的 。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根 据 《 劳 动 法 》 第 十 八 条 第 ( 二 ) 款 的 规 定 , 采 取 欺 诈 、 威 胁 等 手 段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因 为 违 背 了 当 事 人 的 真 实 意 愿 , 所 以 是 无 效 的 。 另 外 , 如 果 有 证 据 证 明 当 事 人 对 合 同 内 容 有 重 大 误 解 , 这 样 的 劳 动 合 同 也 应 无 效 。

  合 同 订 立 的 形 式 合 法。 《 劳 动 法 》 第 十 九 条 明 确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 对 于 以 口 头 、 录 音 、 录 像 等 形 式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均 无 效 。

      在 此 , 仅 就 毕 业 生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和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问 题 谈 几 点 建 议 , 以 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帮 助 广 大 毕 业 生 在 签 约 过 程 中 避 免 遭 遇 陷 阱 , 更 好 地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就 业 辅 导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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