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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社会保险办理暂行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2-11-16 责任编辑:王新平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社会保险办理暂行办法

201736日达院字201729号)

第一条 本校为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谋求永久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保险为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条 凡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符合我校参保条件的专任教职工,均应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条 参保程序

(一)报到后到人事处填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附件1)。干部身份的教职工需将个人档案调至本校,以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正式接收为准。

(二)因特殊情况不在我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填写《自愿不在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书》(附件2)并注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

(三)人事处负责审核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出生日期等相关信息,确定具体的缴费基数。

第六条 缴费方法

社会保险费按月缴纳,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从办理保险的次月起,个人应缴的保险费在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的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

(一)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以当年度国家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2、缴费基数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度的7月份(具体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申报后至次年6月期间不做变动。

(二)缴费比例(截至202112月)

1.养老保险

河南省省直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6%,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新郑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6%,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2.医疗保险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为8%,个人的缴费比例为2%;新郑市医疗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为8%,个人的缴费比例为2%

3.生育保险

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

单位的缴费比例为0.2%,个人不缴费。

5.失业保险

单位的缴费比例为0.7%,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3%

6.住房公积金

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单位的缴费比例为8%

(三)其它

医疗保险除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外,另有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缴费标准按医保中心标准执行,由学校和个人各负担一半。

第七条 社保关系的中断和转移

本校自教职工到职后当月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自教职工离职后次月办理中断手续。

教职工依本校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到人事处领取离职证明后,可依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

第八条 外出委培进修期间社会保险的办理

申请委培进修的教职工,委培进修期间缴费基数不作变动,个人应缴部分每月从生活费中扣除,没有生活费的由本人缴纳现金。

第九条 由兼任转为专任的教职工,在本校兼任期间的社会保险均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其它相关规定

本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一)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参保人员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后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后,作为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教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存入个人社保卡内,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等。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旨在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 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主管单位电话备案,在三日内向人事处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和相关材料,由人事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五)失业保险

本校参加的失业保险,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本校参保人员如失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六)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列数据如有变动,以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悉依国家有关规定及院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核准之日起执行,修正时亦同。

附件:1、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xls

2、 《自愿不在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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