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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校园宿舍网用户守则

作者: 信息化处   信息来源:信息化处    发布时间: 2023-04-13 责任编辑:徐亚杰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校园宿舍网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规范校园网络服务,保障学校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同时也为了维护学校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校园宿舍网络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服务,根据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校园宿舍网的服务对象为:学校的专任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经批准临时接入校园宿舍网的用户。凡接入学校校园宿舍网的网络用户都必须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校园宿舍网由学校学生宿舍区和教职工生活区的计算机网络组成(含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第三条 学校针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宿舍网用户。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园宿舍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计算机病毒传播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学校校园宿舍网由信息化处负责规划,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与学校合作的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校园宿舍网所有信息插座及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第三方运营公司按照学校规划进行安装、维护、连接和设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室内外网络布线均需向信息化处提出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操作。当网络管理员进行网络维护时,各宿舍楼管员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校园宿舍网用户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杀毒软件、防火墙及其他软件的安装,计算机内的网络配置及到信息插座的网络连接由用户个人负责。

第二章 安装使用资格及接入要求

第八条 本校学生和专职教职员工开通校园宿舍网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智慧校园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第九条 用户如变更接入信息(如MAC地址等)需用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智慧校园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或通过线上报修渠道申请处理。

第十条 学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后一个月内,由信息化处统一注销其上网账号;专任教职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同时注销其上网账号,宿舍网络接入信息点为学校宿舍内的固定财产,楼管员在学生毕业离校时要检查网络信息插座的完整性,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章 安全管理及运行

第十一条 个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校园宿舍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用户的上网账号与用户的网卡物理地址(MAC地址)绑定。用户在上网时应使用自己的账号,不得借用或转让,一经发现,将停用该用户的上网账号;因用户改动网络配置及网卡物理地址引起的网络故障,由用户自己负责。盗用他人账号者,一经发现将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当宿舍内上网人数超过宿舍信息插座端口数量时,用户可自行接入交换设备进行解决;用户端的设备(如个人PC、网卡、交换设备等)由用户自己负责,若出现故障,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严禁通过使用宽带路由器、私设代理服务器等方式进行多用户使用同一帐号上网,一经发现,信息化处有权对违规用户进行一周至一个月的断网处罚,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处有权对宿舍内计算机及网络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用户应积极配合,对于不符合接入规范的行为,用户应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整改。

第十六条 校园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联网后,有权了解校园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等情况;用户上网指南及疑难问题解答参见校园网自助服务网站。

第十七条 校园宿舍网用户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信息化处反映、举报。同时应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十八条 校园宿舍网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网络监管部门和学校相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校园宿舍网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职权;有权对校园宿舍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校园宿舍网的现状或运维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时,有权向学校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 信息化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信息化处应预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校园宿舍网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可通过公众号报修平台、电话等进行报修,两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化处将根据情节的轻重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向全校通报,若人为因素造成网络设备损坏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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